依據《治安管理處分法》第七十條規則:"以營利為目的,為賭博提供條件的,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嚴重的,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。"聚眾賭博被查獲后,公安機關會按照以上法律停止處分,假如構成立功,則會追查其刑事義務。我國刑法規則:以營利為目的,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分金。
以營利為目的,為賭博提供條件,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分金;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分金。以營利為目的,聚眾賭博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予立案追訴:
組織三人以上賭博,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;組織三人以上賭博,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;組織三人以上賭博,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;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,從中收取回扣、引見費的;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查刑事義務的情形。以營利為目的,以賭博為業的,應予立案追訴。